恩施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民初451号
原告:***,男,1991年2月21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住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慧,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宣恩县。
被告:**,男,汉族,1988年9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居民,住宣恩县。
被告:恩施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恩施市舞阳办事处金子寨小区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50002346P。
法定代表人:蒋红俊。
原告***诉被告**、**、恩施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2022年3月9日,原告***以已与被告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计342元,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员 何 威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罗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