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2825民初1182号
原告:***,男,1991年2月21日出生,苗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慧,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告:刘洋,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告:恩施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办事处金子寨小区2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50002346P。
法定代表人:蒋红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照明,男,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刘洋、恩施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于2022年6月2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邱宗南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慧、被告恩施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照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35320元。2、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恩施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长潭河甘露村1-4号楼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水电工程后,刘洋、**合伙承包了该工程。2017年,刘洋雇用原告到长潭河甘露村做1-4号楼的防水工程。原告做了2个月左右,工程完工后,原告和刘洋进行结算,因防水工程难度较大,每栋楼250平方米防水工程按1.5倍计算为375平方米。1-4号楼防水工程共计1500平方米。按照单价18元每平方米计算,1-4号楼防水工程共计27000元。另外,1-4号楼卫生间、烟道、阳台、沥青补洞64组,按照130元每组共计8320元。2019年2月3日,刘洋出具欠条载明欠付原告防水工资35320元。
2022年2月25日原告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经法院组织庭前调解,原、被告达成庭前和解协议,被告**承诺分两期向原告支付工资3万元,定于2022年5月10日前支付1万元,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2万元。但第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至,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原告迫不得已再次提起诉讼。
被告恩施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属实,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责任在法律上是成立的。但是,原告和**在庭前调解时达成了协议,**承诺其支付原告3万元,所以我公司不应再承担责任了。
被告**、刘洋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恩施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长潭河乡甘露村1-4号楼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水电工程后,被告刘洋、**合伙承包了该工程。2017年,刘洋雇用原告到长潭河乡甘露村做1-4号楼的防水工程。2019年2月3日,原告与被告刘洋结算后,被告刘洋给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欠付原告长潭河乡甘露村做1-4号楼的防水工程工资35320元。因原告的工资未得到偿付,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将三被告起诉至本院。2022年3月9日,原告与三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分两次给付原告工资3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协议达成后,原告申请撤诉并获本院准许。后**并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原告遂再次将三被告诉至本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双方于2022年3月9日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应当由被告**承担给原告支付劳务工资的责任。
本院认为,2022年3月9日双方在自愿的情形下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刘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工资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3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帐号:1776********(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邱宗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