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民初87号
原告:***,男,侗族,生于1968年4月2日,住湖北省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高耀,利川市忠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土家族,生于1971年5月30日,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告:向文,男,土家族,生于1979年4月25日,住湖北省宣恩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凤,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丹,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恩施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办事处金子寨小区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50002346P。
法定代表人:蒋红俊,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照明,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向文、恩施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于2022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2年5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18元,减半收取340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廖恩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黄 婷
书 记 员 谢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