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恩施市信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恩施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13293号
原告:恩施市信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六角亭办事处高桥坝村龙鳞宫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RL5LXL。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会柱,湖北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施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金子寨小区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50002346P。
法定代表人:蒋红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恩施市信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建材公司)与被告恩施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南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信达建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达建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施市信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5.80元,减半收取计1092.90元,由原告恩施市信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远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秀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