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2802民初1508号
原告覃勋柱,男,生于1955年4月18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
被告湖北凉雾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教场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廖素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省天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滨江大道滨江花园A2栋2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牟来清,男,生于1968年3月7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利川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勋柱与被告湖北凉雾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天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牟来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覃勋柱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覃勋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勋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免予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荩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