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民终6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工业园区B5区(新田沟村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06614498XK。
法定代表人:曾建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毅,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男,生于1968年1月20日,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柳占良,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9)鄂2823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9)鄂2823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开平
审判员  陈 敏
审判员  张特立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继红
书记员  方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