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2823民初1525号
原告: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工业园区**(新田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06614498XK。
法定代表人:曾建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乔,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乔与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按应负责任份额承担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护理费;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6日,被告在原告承建的野三关谭家村酒店改造工程工地安装消防管道预埋时左手受伤,后于2019年8月2日经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受伤系工伤,2019年12月31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被告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伤残陆级,停工留薪期确定为4个月。2020年5月27日,经巴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应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护理费共计236804元。
2018年12月26日即被告受伤当日,原告随即要求医院为被告做左手手指接骨手术,但被告拒绝做此手术,并出具证明书承诺:本人***于2018年12月26日工作期间,工作造成左手手指断裂,本人自愿不做接骨手术,特此证明。证明人:***。日期2018.12.26。其妻子黄红菊也在证明上签字。
原告认为,被告不做接骨手术是导致被告后期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高达陆级及停工留薪期长达4个月的直接原因,被告对自身权益及身体的不当处分对最终造成严重残疾后果存在极大过错,根据公平原则,被告也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即应划分原、被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后,原告只在自身责任份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非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并由原告承担诉讼费,判令被告不承担本案任何责任。2018年12月26日,被告在原告承建的野三关谭家村酒店改造工程工地安装消防管道预埋时左手受伤,诊断为左手第二、三、四中节指骨、第五末节指骨区离断伤,在野三关民族医院住院治疗62天,出院后在家疗养,2019年4月30日巴劳人仲案字﹝2019﹞49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劳动关系。2019年8月2日巴人社工认﹝2019﹞98号认定为工伤,2019年12月31日州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程度为六级,停工留薪期120天,2020年5月27日巴劳人仲裁字﹝2020﹞57号裁定原告一次性补偿给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共计236804元,而仲裁按巴东县社会平均工资3494元计算,少裁78474元,我5月31日将起诉状写好,因农民工没起诉费,正在申请法律援助,到巴东法院后得知原告上午起诉了。受伤后,十指连心,痛得要命,要在两个小时内到宜昌接指我拒绝了。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书,停工留薪期要在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已生法律效力了,不承担因为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被保险人是与该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所保险之“险”为职业的危险,指在生产工作中的工伤事故和职业性有害因素对职工健康和生命造成的危险,工伤保险的方式是对已经遭受工伤危害的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因此,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因此,请求贵院驳回原告起诉并由原告承担本次诉讼的一切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庭审查明的事实和其他有效证据综合认定其证明效力。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6日成立。2018年12月26日,被告在原告所承建的野三关谭家村酒店改造工程工地做工时受伤。伤后,被告在巴东县民族医院住院治疗62天,入院诊断为:左手外伤;左手第2、3、4中节指骨,第5末节指骨区离断伤。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定期复查;不适随诊。2018年12月26日,***出具证明书自愿不做接骨手术。***住院期间由其妻子黄红菊对其进行护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
被告受伤后再未回到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2019年4月30日巴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巴劳人仲案字﹝2019﹞4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与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9年8月2日,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巴人社工认﹝2019﹞9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2018年12月26日中午12时40分左右所受伤害为工伤。
2019年12月31日,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受伤部位的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六级,工伤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
2020年4月22日,***向巴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如下仲裁申请:1.要求与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由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4928元(4683元/月×16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4294元(4683元/月×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1124元(4683元/月×28个月)、误工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18732元(4683元/月×120天)、护理费9300元(150元/天×6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70元/天×62天-4000元)、交通费440元,共计319158元。巴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巴劳人仲裁字〔2020〕57号仲裁裁决:一、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共计人民币236804元;二、驳回***主张由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诉讼请求;三、解除***与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间劳动关系。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诉。
另查明,***做工期间,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给***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致使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均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根据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官网公布的《关于统一全州2018年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做好2018年度社会保险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记载,2017年度全州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0796元(即4233元/月)。2018年发布的《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记载,2017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为34150元/年。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的受伤部位系工伤,且工伤等级为六级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受伤后再未回到单位工作,***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可自***停工留薪期届满之日即2020年4月26日解除。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为***办理工伤保险手续,致使其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故应由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予以支付。因此,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支付1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18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此外,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还应支付***4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在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时间较短,无法确定其受伤前月工资标准,其本人工资应当按照***受伤时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即2017年度恩施州社会平均工资标准4233元/月计算。但巴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巴劳人仲裁字〔2020〕57号仲裁裁决书按***受伤时上一年度巴东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494元/月标准作出裁决后,***并未向本院提起诉讼,应当视为***对裁决数额予以认可。故上述几项数额以仲裁裁决认定的数额为准,即***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62892元(3494元/月×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7832元(3494元/月×28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904元(3494元/月×16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3976元(3494元/月×4个月)。
***住院期间由其妻子黄红菊进行护理,***未提交证据证实黄红菊的工资收入,因此对***的护理费应按2018年发布的《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全社会分行业在岗农、林、牧、渔业职工人平均工资(年)收入为34150元计算,***的护理费应为5800.82元(34150元/年÷365天×62天)。
***的住院生活补助费和交通费经巴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并未向本院提起诉讼,应视为***对仲裁裁决予以认可,本案不再予以处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已经全部由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部支付,故不需再行支付。
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因拒绝做接指手术,其对自身权益及身体的不当处分,导致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高达六级并导致停工留薪期长达4个月,***存在过错,因此要承担过错责任,因此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在责任份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并非其主观故意造成,任何一个普通人都不会以牺牲身体完整性为代价来获得更多的赔偿,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拒绝做接指手术实际上造成了伤残等级提高及停工留薪期的延长。另外,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适用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不适用过错原则。因此,对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告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三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自2020年4月26日解除。
二、原告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被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6289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783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90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3976元、护理费5800.82元,共计236404.82元;
三、驳回原告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其按应负责任份额承担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护理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帐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之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夏 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小利
附本案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司机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之支付:
(一)停工留薪干期工资福利待遇及生活护理费;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六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2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依照前款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享受全额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享受10%的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