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3民初2093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发辉,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艺,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工业园区B5区(新田沟村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06614498XK。
法定代表人:曾建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曹德金,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德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16元,减半收取27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文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谭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