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巴东县水布垭镇人民政府、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3民初889号 原告:巴东县水布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州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水布垭镇三友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3011057272M。 法定代表人:税典俊,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土家族,水布垭镇人民政府人大主席,住湖北省巴东县,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工业园区B5区(新田沟村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06614498X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土家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巴东县,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东县水布垭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东县水布垭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6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东县水布垭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东县水布垭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8元,减半收取889元,由原告巴东县水布垭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向葵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