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6751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渝万(利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工业园区B5区(新田沟村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06614498X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定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