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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825民初1855号 原告:***,男,1988年2月29日,住庄浪县,现住庄浪县。 被告:***,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告: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20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