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恒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湖北恩施恒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2801民初4676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明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恩施恒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三岔乡阳天坪新区12栋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05260202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被告湖北恩施恒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7月24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3.04元,减半收取1216.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