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2801民初8352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住恩施市。
被告:湖北源和电力机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东风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9146907X5。
法定代表人:和显泽。
被告:湖北润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人民路杨家湾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331855476M。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湖北源和电力机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北润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
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