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鑫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火云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恩施州鑫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市洋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1民初969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火云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恩施州鑫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恩施市洋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火云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火云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65元由原告湖北火云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四美
书记员  梅 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