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执恢332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12月11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执行人:***,女,生于1983年4月7日,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系恩施州华宸建筑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恩施州华宸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金桂大道硒都茶城1#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6351076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恩施州华宸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本院(2021)鄂2801执恢332号案件以终结方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2801执恢3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伍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谭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