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华宸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28执35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金桂大道硒都茶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63510761U。

法定代表人:钟文谦,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4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群众,住湖北省鹤峰县。

申请执行人*****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2019)鄂2828民初1374号民事调解书全部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收入15082.72元至鹤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鹤峰县支行营业室,户名:鹤峰县人民法院,账号:17×××81)。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黄 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田恒新

书记员(兼)  田恒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