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28执356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硒茶1栋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63510761U。
法定代表人:钟文谦,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4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群众,住湖北省鹤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鄂QF95566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码为鄂QF95566的车辆,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恒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