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28执恢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64年3月29日,苗族,住湖北省鹤峰县。
被执行人***,女,生于1983年4月7日,土家族,住湖北省鹤峰县。
被执行人恩施州华宸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金桂大道硒都茶城1#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6351076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恩施州华宸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于2019年7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28执恢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魏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