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嘉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民初3381号
原告:***,女,1966年8月8日出生,土家族,户籍登记住址:湖北省恩施市,现住恩施市,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洪清,恩施市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金子坝村翔宇建设小区综合楼1单元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63505719U。
法定代表人:张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华,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鹏,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少启,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土家族,户籍登记住址:恩施市,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
被告:肖本春,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湖北省恩施市,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
被告:何厚国,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恩施市,公民身份号码:
×××1837。
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少启、肖本春、何厚国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2.32元,减半收取计2511.16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决定免于收取。
审判员  黄大云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舒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