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民终2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侗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经营涂料),户籍地宣恩县,现租住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林,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昌成,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翔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金子坝村传媒中心报业大楼主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5540845XU。
法定代表人:李首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发明,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翔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5民初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5民初7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颖异
审判员 胡 明
审判员 张成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依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