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623号
原告:湖北翔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办事处金子坝村传媒中心报业大楼主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5540845XU。
法定代表人:李首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开雨,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容,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恩施州清江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黄泥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684252575N。
法定代表人:李咸,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翔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恩施州清江缘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翔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翔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翔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86元,减半收取计11193元,由原告湖北翔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大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