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01财保449号
申请人湖北翔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金子坝村传媒中心报业大楼主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5540845XU。
法定代表人李首朝。
被申请人***清江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黄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68425275N。
法定代表人李威。
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止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转移财产为由,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清江缘商贸有限公司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鄂(2018)恩施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截至2023年12月8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雪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吕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