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翔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2825民初1703号
原告:***,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房产公司职工,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宣恩县,系原告***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本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顺风,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侗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宣恩县,现租住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宣恩县,系原告***之子。
被告:湖北翔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金子坝村传媒中心报业大楼主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5540845XU。
法定代表人:*首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湖北翔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2021年9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