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翔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翔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5民初91号
原告:***,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告:湖北翔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金子坝村传媒中心报业大楼主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5540845XU。
法定代表人:李首朝,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住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林,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翔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翔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负担,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李 覃
人民陪审员  田进平
人民陪审员  李桂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向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