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翔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鹤峰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2828民初1713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汪子相,鹤峰县祥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鹤峰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容美村四组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MA4917YF65。
法定代表人:陈道海,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璐璐,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滑县,系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湖北翔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子坝村传媒大厦恩施日报社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首朝。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鹤峰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翔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