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2828民初1713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汪子相,鹤峰县祥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鹤峰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容美村四组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MA4917YF65。
法定代表人:陈道海,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璐璐,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滑县,系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湖北翔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子坝村传媒大厦恩施日报社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首朝。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鹤峰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翔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