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2825执恢9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弘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沿河南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06613705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宣恩县联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恩县李家河乡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058114772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湖北弘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宣恩县联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2825民初98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008731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宣恩县联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被另案查封,其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