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弘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恩施市风吹哑承发租赁站、湖北弘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25执623号
申请执行人:恩施市风吹哑承发租赁站,住所在地恩施市六角亭办事处头道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801MA4AL7BC5H。
经营者,徐承财
被执行人:湖北弘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沿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0661374054。
法定代表人,张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恩施市风吹哑承发租赁站申请执行湖北弘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恩施市风吹哑承发租赁站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弘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偿还租金、设备损失费315171.73元并支付违约金41000元,同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139元及执行费530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湖北弘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0年11月27日支付恩施市风吹哑承发租赁站欠款100000元,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恩施市风吹哑承发租赁站欠款100000元,剩余欠款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165615.73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履行完毕,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还款申请人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人已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国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尹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