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2825执恢26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弘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沿河南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06613705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宣恩县联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恩县李家河乡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058114772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执行湖北弘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宣恩县联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弘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2825民初98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恩县联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032882元,湖北弘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拍卖宣恩县联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翠谷嘉园》3、4、5、6、16、17、18号楼的价款在10032882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宣恩县联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4428元,保全费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弘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