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25执恢23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湖北弘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珠山镇沿河南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066137054。
法定代表人:张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雄,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联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李家河镇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0581147728。
法定代表人:许玲,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法生,公司项目部负责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湖北弘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弘志公司)与***联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北弘志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2825民初98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联牧公司支付工程价款3859746元,对被执行人开发的《翠谷嘉园》项目一期3、4、5、6、16、17、18号楼的拍卖或者变卖价款在10032882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44428元、保全费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对***联牧公司开发的坐落于***椿木营乡集镇《翠谷嘉园》项目一期3幢107号、108号、109号、112号,4幢112号、115号、117号、119号、120号、二单元501号、四单元502号,5幢一单元502号、三单元501号、502号房产进行了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湖北弘志公司同意以物抵债,本院于2022年3月2日作出(2021)鄂2825执恢23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14套房产作价2636408元抵偿部分债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联牧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该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许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湖北弘志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国柱
审判员 刘云飞
审判员 李成召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龙章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