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弘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湖北弘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新农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5民初63号
原告:***,女,土家族,出生于1959年5月28日,高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征,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军,原告的配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弘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珠山镇沿河南路115号。统一信用代码:914228250661374054。
法定代表人:张义,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新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山镇卸甲坝村十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060661900L。
法定代表人:梁发田,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光富,***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农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弘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农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弘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新农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弘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91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龙远莲
人民陪审员  田进平
人民陪审员  邓永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