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执恢206号
申请执行人:恩施市风吹哑承发租赁站,所在地思施市六角亭办事处头道水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801MA4AL7BC5H。
经营者:***。
被执行人:湖北弘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沿河南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06613740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恩施市风吹哑承发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湖北弘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金额125615.73元,承担执行费1784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湖北弘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前向恩施市风吹哑承发租赁站支付50000元,剩余75615.73元定于2023年7月13日之前还清。案件执行费1784元由湖北弘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二、恩施市风吹哑承发租赁站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并同意解除被执行人银行卡及网络资金的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四百六十五条、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2825执恢20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在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尹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