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农垦鑫诚钢构彩板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农垦鑫诚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恩施市。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农垦鑫诚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朝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哈尔滨农垦鑫诚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6年9月19日,被执行人***欠申请人哈尔滨农垦鑫诚钢构彩板有限公司工程款245350.75元,案件受理费4980元,合计人民币250330.75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