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农垦鑫诚钢构彩板有限公司

哈尔滨农垦鑫诚钢构彩板有限公司申请彭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10执521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农垦鑫诚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恩施市。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农垦鑫诚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朝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哈尔滨农垦鑫诚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6年9月19日,被执行人***欠申请人哈尔滨农垦鑫诚钢构彩板有限公司工程款245350.75元,案件受理费4980元,合计人民币250330.75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