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金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蛟河市森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281执14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执行人:蛟河市森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蛟河市工农路铁东街20号。
法定代表人:魏庆国,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河北街世纪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张效仲,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新生街67号。
法定代表人:魏庆国,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拉法山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河北街永昌社区昌河委林业大厦东侧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徐立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蛟河市森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河北街林苑祥宅物业办公楼一层11门401。
法定代表人:范亚君,经理。
被执行人:蛟河市森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河北街世纪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范亚君,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森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住所地:蛟河市河北街世纪路106号4楼办公室。
负责人:范亚君,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股份有限公司森华木业分公司,住所地:蛟河市工农路铁东街20号。
法定代表人:魏庆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宝杰,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蛟河市金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河北街林苑祥宅1号楼一层5门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晓旭,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森宜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长安街蛟河助剂厂。
法定代表人魏庆国,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河北街世纪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张效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树魁,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于宝杰,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执行人:徐立新,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蛟河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蛟河市森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吉林拉法山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股份有限公司森华木业分公司、吉林森宜木业有限公司、蛟河市森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市金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蛟河市森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宝杰、徐立新、吉林省森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蛟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281民初293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如下一、被告吉林拉法山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立即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利息60000元。二、被告蛟河市森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利率按照月息2分,时间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付清本金时止)。三、被告吉林省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拉法山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蛟河市森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市森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森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吉林省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股份有限公司森华木业分公司、蛟河市金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森宜木业有限公司、吉林省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于宝杰、徐立新对第二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00元,由被执行人吉林拉法山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振芳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33204.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蛟河市森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足额存款,暂无车辆登记信息,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吉林省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足额存款,暂无车辆登记信息,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吉林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足额存款,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暂无车辆登记信息,吉林拉法山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足额存款,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暂无车辆登记,吉林省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股份有限公司森华木业分公司名下暂无足额存款,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暂无车辆登记信息,吉林省森宜木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足额存款,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有一辆车牌号为吉B879**大众牌汽车已被另案查封,吉林省森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足额存款,有余额账户已被另案查封,不动产已被另案查封,暂无车辆登记信息,蛟河市金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足额存款,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有一辆车牌号为吉B7F2**猎豹牌汽车,蛟河市森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足额存款,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暂无车辆登记信息,于宝杰名下暂无足额存款,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有一辆车牌号为吉B86X**解放牌机车,徐立新名下暂无足额存款,有余额账户已被另案查封,不动产已被另案查封,吉林省森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名下暂无足额存款,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暂无车辆登记信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13名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调解书确定的利息115092.00元(调解书主文确定利息起算日为2018.10.1-2018.12.30日共计3个月,每月利息60000,利息总额180000,已经给付64908元,欠115092元未付),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9.1.1-2019.3.31日利息180000元(以本金3000000按月息二分计算,每日利息2000元,共计90天),负担案件受理费1540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45000元。合计本金、利息、费用金额3360492元,现双方自愿同意用被执行人吉林省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网签吉林省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托斯卡纳42个停车位(后附清单)作价3360000元(每个停车位作价80000元),抵顶本案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调解书确定的利息115092.00元(调解书主文确定利息起算日为2018.10.1-2018.12.30日共计3个月,每月利息60000元,利息总额180000元,于2018年11月23日已经给付64908元,欠115092元未付),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9.1.1-2019.3.31日利息180000元(以本金3000000按月息二分计算,每日利息2000元,共计90天),负担案件受理费15400,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45000元。合计抵顶金额3360492元。被执行人吉林省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前将上述42个停车位办理更名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过户产生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于2019年3月30日前将停入在上述42个停车位上的车辆清空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如部分车位无法交付给**,经双方同意再用其它车位抵顶。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蛟河市人民法院(2018)吉0281民初293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初艳忠
审判员  李 猛
审判员  郑佳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鲍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