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船民执字第377号
申请执行人:蛟河市金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河北街。
法定代表人:刘晓旭,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张成群,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蛟河市金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3)船民一初字第128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内容:被告吉林省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给付原告蛟河市金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绿化工程款350,000.00元。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蛟河市金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省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蛟河市金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56,078.00元,申请执行人收到上述款项后向本院表示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符合法定的结案条件,可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船民一初字第12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费2,65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学智
审判员 闫 伟
审判员 胡野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