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金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蛟河市森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281执恢47-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执行人:蛟河市森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蛟河市工农路铁东街2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河北街世纪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新生街6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拉法山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河北街永昌社区昌河委林业大厦东侧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蛟河市森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河北街***宅物业办公楼一层11门4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蛟河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河北街世纪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森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住所地:蛟河市河北街世纪路106号4楼办公室。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股份有限公司森华木业分公司,住所地:蛟河市工农路铁东街2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蛟河市金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河北街***宅1号楼一层5门2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宜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长安街蛟河助剂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河北街世纪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树魁,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无职业,住蛟河市民主街道民主路29-3-5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蛟河市森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吉林拉法山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股份有限公司森华木业分公司、***宜木业有限公司、蛟河市森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市金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蛟河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森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蛟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281民初293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如下一、被告吉林拉法山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立即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利息60000元。二、被告蛟河市森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利率按照月息2分,时间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付清本金时止)。三、被告吉林省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拉法山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蛟河市森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森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吉林省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股份有限公司森华木业分公司、蛟河市金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宜木业有限公司、吉林省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二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00元,由被执行人吉林拉法山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3320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8)吉0281执14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终结执行。但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本案于2021年2月4日恢复执行。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对被执行人***宜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1辆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码为:吉B88601)进行评估。经委***市***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车辆评估价值为74633.90元。2021年2月22日,该车辆在蛟河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2021年2月23日,该车辆以最高价67243.73元拍卖成交,买受人为案外人**。 本案恢复执行后,依职权查明13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本案依职权查明13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证券信息、暂无股票信息、暂无互联网银行信息、暂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协商本案为由,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终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蛟河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1执恢47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鲍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