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281民初2228号
原告:**,住吉林省。
被告:蛟河市金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蛟河市金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金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金业公司给付拖欠的绿化树款507500元;2.诉讼费由金业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经双方代表口头约定,由**为金业公司承揽天林花园绿化工程栽植绿化树木1450株,树种为***李,双方约定每株树苗综合单价350元(包括苗木款及运输、栽植费用),总价款507500元,于2016年末结清苗木款项。**于当年完成全部绿化树栽植施工,双方对苗木及栽植过程无争议,但金业公司因无钱没有向**支付以上苗木款项,期间经多次催要未果。
金业公司辩称:**所述属实,由于**花园绿化工程施工费用至今没有到位,公司一直负债经营,账户已被冻结,现处于半停业状态,无力给付**款项,公司同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纠纷。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企业信息一份、证明一份、照片一组,金业公司经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在金业公司处承揽天林花园绿化工程,栽植绿化树木1450株,每株树苗综合单价350元(包括苗木款及运输、栽植费用),总价款507500元。工程结束后,金业公司因无钱一直没有给付**此款。
本院认为,**按照约定完成承揽的绿化工程,并交付金业公司,双方对于承揽价款无异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蛟河市金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绿化工程款50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8元,由蛟河市金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