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嘉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嘉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梁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81民初751号
原告:衡水嘉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冀新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195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
被告:*振兴,男,195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
原告衡水嘉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衡水嘉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嘉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衡水嘉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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