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81民初750号
原告:衡水嘉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冀新东路北侧11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
委托代理人:邢少谦,河北顺成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衡水嘉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衡水嘉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嘉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嘉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元,由原告衡水嘉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