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嘉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嘉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81民初751号 原告:衡水嘉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冀新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195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 被告:***,男,195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 原告衡水嘉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衡水嘉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嘉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衡水嘉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