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褚小红、山东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591执5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褚小红。
被执行人:山东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2018)鲁0591执5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65390.43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165390.4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胜林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赵汝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