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开商初字第76-1号
原告:山东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仇智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亮,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广玲,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天煌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邵正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标,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天煌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刘君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