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辖终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六路56号。
法定代表人:仇智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展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黄河三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吕展业,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9)鲁0282民初108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合同的内容可以认定,本案为经营合作合同纠纷,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工程项目施工经营合作协议书》中约定,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向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该约定合法有效。本案应由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程项目施工经营合作协议书》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征,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位于青岛市即墨区,故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涉案合同中的管辖约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凌屏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