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591执58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591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及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5民终1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65390.4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胜林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赵汝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