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591执5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6月5日生,汉族,现住**营市**营区。
被执行人:山东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591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及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5民终1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67776.4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胜林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赵汝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