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91民初146号
原告:安信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岑下路惠浦工业厂区厂房A第2层、第4层C、第5层A,B第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37034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系安信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六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6738896G。
法定代表人:仇智勇,经理。
原告安信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2018年2月9日,原告安信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信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10元,减半收取1605元,由原告安信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燕兆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