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425民初548号
原告:易门天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办事处环城西路807号。
法定代表人:马立志,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詟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富宁巷56号。
法定代表人:*老五,任公司经理。
原告易门天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詟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易门天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易门天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门天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1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易门天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