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詟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詟达工程有限公司与水富市四方碑水库工程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6民初49号
原告:**詟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92098838。
住所地:昆明市人民西路富宁巷**。
法定代表人:刘老五,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慧英,**意衡(镇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胡庆中,男,汉族,生于1961年8月11日,,住昭通市镇雄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水富市四方碑水库工程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131056959261L。
住所地:水富市高滩新区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张松,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永聪,**景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侯代友,女,汉族,生于1978年11月21日,,住水富市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詟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水富市四方碑水库工程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詟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以双方现在正进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詟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原告**詟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詟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理费115,368.00元,减半收取57,684.00元,由原告**詟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正云
审 判 员  杨稳香
人民陪审员  虎兰芬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文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