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6民终11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詟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昆明市人民西路富宁巷**。
法定代表人:刘老五,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英,**意衡(镇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水富市四方碑水库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四方碑管理局)。
住所地:**省水富市高滩新区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张松,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险峰,男,生于1970年3月15日,汉族,住**省水富市向家坝镇临江东路**。水富市四方碑水库工程管理局技术负责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詟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詟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水富市四方碑水库工程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水富市人民法院(2019)云0630民初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弹性模量是否属于新增指标,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原审对此未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明而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进行鉴定,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水富市人民法院(2019)云0630民初4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省水富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詟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51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葛芝毅
审判员 颜九华
审判员 陈贵琼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