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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终14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行建,云南华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刘俊涛),男,1979年5月21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詟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920988380。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昆州路1565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2年2月16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刘书义,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詟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云0112民初4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9日受理此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云0112民初43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8642元退还上诉人***。
审 判 员  姚 丹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俊波
书 记 员  杨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