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30民初496号
原告:**詟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昆明市人民西路富宁巷56号。
法定代表人:刘老五,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水富市四方碑水库工程管理局,住所地:**省水富市高滩新区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张松,系该局局长。
原告**詟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水富市四方碑水库工程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詟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詟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11元,减半收取计14755.5元,由**詟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明川
审判员 张元芬
审判员 杨方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芸